申请人:伊万诺娃·安娜·弗拉迪斯拉沃夫纳
委托代理人:北京泉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35055号“BONAF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13067号“BONA FIDE及图”商标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