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43932号“贵酒智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79020号“贵酒1949”商标、第57895857号“贵酒520”商标、第56577665号“贵酒1935”商标、第57880725号“贵酒1915”商标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均被驳回,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