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博大精细化工厂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3919号“蜀洁SHUJ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33107号“SHUJIE蜀洁医疗”商标、第24464983号“蜀洁”商标、第1640741号“SHU JIE”商标、第18922196号“SHU 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5类“消毒纸巾;消毒湿巾”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漂白水和84消毒液的产品页面;申请人委托加工合同、发货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消毒纸巾;消毒湿巾”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消毒纸巾;消毒湿巾”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碘酒;消毒剂”等其余复审商品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蜀洁SHUJIE”与引证商标一“SHUJIE蜀洁医疗”、引证商标二文字“蜀洁”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抑菌洗手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贴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