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377160号“THREE 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REE LAB 71377160

阅读:75799 2024-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铜官区销社皮具批发部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77160号“THREE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56773号“THREE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989912号“THREE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8411…

  申请人:铜官区销社皮具批发部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77160号“THREE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56773号“THREE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989912号“THREE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841134号“THREE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273289号“THREE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68754号“TH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866423号“THREE FOR MEN GENT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948677号“TH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以及第30248372号“THREEL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均不应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障碍,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合法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比较,分别在外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空气芳香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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