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丽铂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61223号“城中老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08045号“城中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25886号“城中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36219号“中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36271号“城中传媒 INNER CITY 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468465号“城中园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44569号“中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以及第12106669号“城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效,且自专用权期限届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上述四枚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相比较,在中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