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391346号“科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乐 75391346

阅读:160631 2024-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91346号“科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898810号、第22020702号、第22020350号、第24329433号、第22090666号、第2202…

  申请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91346号“科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898810号、第22020702号、第22020350号、第24329433号、第22090666号、第220207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外观构成、呼叫发音、整体创意、含义等方面均不构成近似,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创作者和真正所有人,通过广泛使用和大量宣传,申请商标在中国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4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科勒公司简介;2、科勒产品宣传册及网站宣传资料;3、科勒公司的发展历史。

  经复审认为,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咨询;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理疗;园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体安全保卫咨询;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警卫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4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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