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绍兴市瑟科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405008号“NOB”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258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产品图片、购销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1日至2023年04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动物食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宠物用香砂;酿酒麦芽;小麦;食用鲜花;新鲜西瓜;活动物;草制覆盖物;树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可信度不强。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产品图片;
2、购销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均为自制证据和关联公司间的购销合同,不能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04月06日。2023年04月1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2、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第31类商品上共10件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的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证明效力较弱。证据2中的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结合我局查明事实2,难以认定发票指向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中的购销合同中买方的法定代表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相同,购销合同容易根据前述发票后期制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