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摩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28607号“摩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7056244号“摩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048836号“摩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382494号“摩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381023号“摩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175873号“摩飞电器 经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168450号“摩飞电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驳回通知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