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43244号“SEIR & CHELL 尚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IR & CHELL 尚舍 68543244

阅读:52867 2024-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尚舍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卓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43244号“SEIR & CHELL 尚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自由职业者的…

  申请人:尚舍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卓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43244号“SEIR & CHELL 尚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36126169号“尚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27323652号“尚之舍 SHANGZHIS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业目的组织时装表演;进出口代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业目的组织时装表演;进出口代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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