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能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0日对第63281838号“翼能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35948622号“万能达”商标、第609866号“万能达及图”商标、第3750665号“万能达及图”商标、第21498507号“万能达及图”商标、第10469345号“能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注册将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民法典》等规定,申请人恳请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远东”、“万能达”商标所获荣誉;胜诉裁定等电子件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芯片(集成电路);集电器;电子防盗装置;网络通信设备;集成电路;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专用权期至2032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材料(电线、电缆);电线圈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话线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电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芯片(集成电路);集电器;集成电路;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容器;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