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深海宣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中南权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42072号“东海怡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49821509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8日
申请人:无锡市深海宣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中南权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42072号“东海怡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49821509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