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爱华仕箱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28986号“OIW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4495330号商标、第14647393号商标、第G1262890号商标、第10921103号商标、第10921100号商标、第14299354号商标、第G1239106号商标、第14299353号商标、第16315670号商标、第33872838号商标、第6641550号商标、第6641551号商标、第9482921号商标、第G123910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