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爱华仕箱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29873号“OIW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7556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921124号商标、第14299350号商标、第18410916号商标、第10921123号商标、第G1264431号商标、第14299351号商标、第10921125号商标、第10921122号商标、第G607621号商标、第10921120号商标、第10921121号商标、第G126443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