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弘正储能(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24385号“弘正 HO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第69661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0985912号商标、第46499476号商标、第10920717号商标、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