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RUM WORKSHOP,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1503号“DRUM 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38793号商标、第6551263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同时包含图形部分,整体并没有指向商品的功能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外文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鼓声库为特色的录音制品;音乐录音制品;以打击乐声音库为特色的录音制品;乐器用音效踏板;与乐器配套使用的电子音效踏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直接指向了指定商品的功能,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