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15940号“美团北极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15147号商标、第3891081号商标、第12288075号商标、第8832851号商标、第10751728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