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556133号“华晋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晋集团 74556133

阅读:92929 2024-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华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坡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56133号“华晋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0811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字号构成,具有独…

  申请人:上海华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坡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56133号“华晋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0811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字号构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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