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针灸学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4512号“中国针灸学会 CHINA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MOXIBUS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0411号“长春科技学院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申请商标在相关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将其进行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