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慈溪市峙山海鲜餐馆(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中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03845号“峙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5120619号、第55281059号、第72423616号、第74101815号、第744769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撤回。引证商标二、三、五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据此,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