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山市徽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48544号“黄山徽投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23954号“徽投 AHI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网站截图、网络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该商标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