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鑫同泰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16748号“云感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而自行设计的原创标识,具有鲜明的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不存在“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的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