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诺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27134号“WORLD DR.-AB2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品牌、供应链、数字化营销的综合性平台。申请人已和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就旗下白云山等公司产品为基础,通过利用流量平台:抖音、快手、淘宝直播、小红书等线上渠道,布局自有品牌生态矩阵,并在全国范围内合作生产基地,联合各国知名实验室与研究机构开发产品,共同打造高质的自有品牌产品,逐步打造百亿级市场和品牌孵化“兵工厂”。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的臆造组合,申请商标的产品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基于自身经营需要,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申请人在第32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世界博士 WORLD DR”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已有商标权基础上的延伸保护和扩大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申请人及产品介绍;媒体报道;合同及发票;直播宣传及带货截图、淘宝店铺及产品详情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同时,目前无证据证明其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恶意。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