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明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44374号“MI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第4822397号“名妍MING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78820号“名言MING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91371号“名宴MING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59855号“鸣燕MING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329812号“名雁及图MING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050356号“鸣严MING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