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顺泰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65101号“顺泰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3301291号“广州顺泰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13027号“金顺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87667号“顺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20857号“顺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102021号“顺泰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7665758号“顺泰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857846号“顺泰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824592号“顺泰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117476号“顺泰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560173号“KING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七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鉴于前述两引证商标对案件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在下文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之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八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八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