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ONE PALM LABS, 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2491号“RET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933313号“RETROGALL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173199号“RETROG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584440号“RETROPLUS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171250号“RETROG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725705号“RETRO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介绍、公司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在线社交网络和发布用户生成的内容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用于在线社交网络并发布用户生成的内容的在线不可下载的软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