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建王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02047号“绿 GREEN PLUS 建王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10730648号“绿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02364号“绿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51368号“绿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900091号“品格旅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289302号“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并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GREEN”可译为“绿色的”,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