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商丘宏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31578号“德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18184639号“德丰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092664号“银德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836228号“丰德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258151号“丰德园米星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497696号“大德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476901号“德丰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