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660172号“阿健收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阿健收车 73660172

阅读:124350 2024-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60172号“阿健收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3706号“阿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034554号“阿健…

  申请人:佛山市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60172号“阿健收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63706号“阿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034554号“阿健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178366号“阿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672388号“阿健美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437350号“阿健沙锅炖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7046385号“阿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054897号“阿健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7186931号“阿健炒米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9325954号“阿健肥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1007253号“阿健的包子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1509316号“阿健美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阿健收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六“阿健”,且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至十一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阿健”,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

本文《关于第73660172号“阿健收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阿健收车 736601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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