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晓敏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23820号“梵小腰FANXIAOY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梵小腰FANXIAOYAO”注册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药草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