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361493号“清净园金辣椒酱 金 CLASS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清净园金辣椒酱 金 CLASSIC及图 73361493

阅读:166206 2024-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61493号“清净园金辣椒酱 金 CLASS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清净园金辣椒酱 金 CLASSIC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54668号“金粉荟 JIN FEN C…

  申请人:大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61493号“清净园金辣椒酱 金 CLASS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清净园金辣椒酱 金 CLASSIC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54668号“金粉荟 JIN FEN CLUB 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调味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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