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
被异议人:王峰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7571136号“荆山贝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荆山贝亲”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定向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8584号、第1515750号、第1161193号“贝亲”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纤维柔软剂;洗涤粉”、第5类“粉剂;片剂”、第10类“吸奶器;假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72244号、第12126156号、第3682055号“贝亲”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贝亲”,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571136号“荆山贝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