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美薇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49412号“鱼味无穷YUWEIWUQ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19903号“鱼味无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外,还有申请商标与第9621256号“神鲜美味.鱼味无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将据此全面审理本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神鲜美味.鱼味无穷!”,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