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平市华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元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98321号“茫荡半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8573号“茫荡半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