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迈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90801号“迈新智造MAIXINZHIZ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59404号“迈新生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41795号“新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297507号“新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迈新”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切碎机(机器)、离心碾磨机、金属加工机械、压滤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拣选机、清洗设备、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