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999832号“筑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筑药 73999832

阅读:11924 2024-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99832号“筑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筑药”为申请人的“筑药网Pharmalego”,系申请人旗下高端医药中间体电商平台。申请商标“筑药”并非行业术语,相关公众通过…

  申请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99832号“筑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筑药”为申请人的“筑药网Pharmalego”,系申请人旗下高端医药中间体电商平台。申请商标“筑药”并非行业术语,相关公众通过搜索了解并不会将其作为行业术语来看。申请商标“筑药”已流通市场并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备受行业瞩目,具有强烈的关联性、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启信宝查询截图、筑药网主体查询截图、筑药网官网发票说明、筑药网官网联系方式、申请人官网联系方式、“筑药”查询结果、“筑药什么意思”通过微软microsoftbing截图页、申请人成立筑药网(Pharmalego)平台发布会、申请人推广介绍筑药网(Pharmalego)平台发布会、申请人提交“筑药”商标申请信息企查查截图、申请人提交“筑药”的商标申请信息百度搜索截图页、以“如何看待筑药”作为关键词通过网页搜索查询、以“医药行业如何看待筑药二字”作为关键词通过网页搜索查询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筑药”构成,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

本文《关于第73999832号“筑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筑药 739998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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