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情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27337号“bananas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为臆造词商标,并非英文词典现有词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