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百年有机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品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89918号“认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认领”并非日常用语,有很强的商标显著性。申请人在2015年11月28日就已经成功注册29类第15183193号“领养”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认领”构成,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