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62111号“LOGI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69789号“LO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释义、网络证据、共存协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较高,即便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同意申请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共存协议,亦不能排除消费者将二者混淆的可能性,故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不予采纳。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减震弹簧、用于驾驶员座椅和驾驶室减震的车辆悬架元件的空气弹簧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零件,特别是车架、前叉、耳机、轴承、车轮、内胎、软管、辐条、轮辋、轮辋护罩、汽车轮胎气门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