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楚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对第50154297号“占黑鸭 zhān hēi y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与第14599839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电子形式):
1—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文件;
4、纳税证明;
5、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6、宣传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摹仿引证商标一。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无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合理、合法。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电子形式):店铺照片、包装袋照片、外卖平台页面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09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于2011年5月27日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文件中认定在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3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