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舒城县植保协会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82314号“虬冲山茶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已重新提交了《“虬冲山茶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且该集体商标所指定的“食用山茶油”商品参考标准GB/T11765-2018《油茶籽油》已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现行有效。故申请商标在“食用山茶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