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万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89671号“狗霸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己的企业文化、发展理念等因素设计而成,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通过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狗霸天”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新鲜蒜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