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服之都国际服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智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67042号“汉網 DAHANMINZ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57187号、第332016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培训;教育;学校(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教学;培训;教育;学校(教育)”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培训;教育;学校(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