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115178号“FREK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EKER 74115178

阅读:81153 2024-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可隆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15178号“FRE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17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决定在广告传播;货物展出;广告;电视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

  申请人:可隆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15178号“FRE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17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决定在广告传播;货物展出;广告;电视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为会计;绘制帐单、帐目报表。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634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决定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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