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073782号“Shaun Sheep Far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haun Sheep Farm 62073782

阅读:96515 2024-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德曼动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链融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4日对第62073782号“Shaun Sheep Far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小羊肖恩(SHAUN THE SHEEP)”及卡通形象是申请…

  申请人:阿德曼动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链融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4日对第62073782号“Shaun Sheep Far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小羊肖恩(SHAUN THE SHEEP)”及卡通形象是申请人创造及使用多年的影视作品名称、书籍名称、卡通人物名称及卡通人物形象之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各类衍生商品上使用,拥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商业价值,申请人对上述文字享有商标权、著作权、作品、角色名称权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品化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必将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993075号“SHAUN THE SHEEP”商标、第27993071号“小羊肖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等系列商标构成高度关联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除抢注争议商标外,还抢注了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图形商标,同时申请了众多他人的知名品牌及现有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四、被申请人抢注的另一件图形商标已在异议审理中被不予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系列商标的抢注和恶意抄袭。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人关联公司主体信息;3、关于申请人及小羊肖恩的相关介绍;4、播放情况、宣传报道情况;5、关于小羊肖恩的电视、电影搜索结果;6、相关媒体报道及介绍;7、《小羊肖恩(Shaun The Sheep)》系列图书销售情况;8、《小羊肖恩(Shaun The Sheep)》系列玩具、饰品图片及专柜、专卖店列表;9、展会图片;10、产品销售情况;11、授权合同、版税报表及产品图片;1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道文章;13、申请人维权材料;14、SHAUN相关含义介绍;1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16、第62063358号图形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庭院风景布置、园艺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宠物清洁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74件商标,涉及十余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巴渔村”、“阳澄蟹交所”、“跟着国家地理找美味”、“子瓜埭黄 ”、“黎里鸡脚”、“鹅腿阿姨”等违反《商标法》禁用禁注条款的商标,十余件包含“升美斋”的商标,其中40余件商标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2件已被不予注册,3件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对“小羊肖恩(SHAUN THE SHEEP)”享有的著作权、作品、角色名称权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品化权益。在本案中,争议商标“Shaun Sheep Farm”为普通印刷字体构成的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作品、角色名称权等在先权利的“小羊肖恩(SHAUN THE SHEEP)”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标识的服务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权益的“小羊肖恩(SHAUN THE SHEEP)”作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故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主张的对“小羊肖恩(SHAUN THE SHEEP)”著作权、作品、角色名称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品化权益。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禁止性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及已被认定侵害申请人著作权的第62063358号图形商标难谓巧合。同时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及公共资源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相关禁注禁用条款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部分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举证的情况下,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该主张提出充分的事实及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且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权益已获保护,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

本文《关于第62073782号“Shaun Sheep Far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haun Sheep Farm 620737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83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