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应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51076号“应天医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4938号“应天书院”商标、第13435199号“天应”商标、第74191948号“天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配镜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性动物;康复中心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