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595435号“万代南梦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万代南梦宫 60595435

阅读:115255 2024-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万代南梦宫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祖荣 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对第60595435号“万代南梦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万代南梦宫”及“BANDAI NAMCO”系申请人集团公司的中英文商号,也是申请人重要商标,由申请人最早在先使用,系高…

  申请人:万代南梦宫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祖荣

  

  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对第60595435号“万代南梦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万代南梦宫”及“BANDAI NAMCO”系申请人集团公司的中英文商号,也是申请人重要商标,由申请人最早在先使用,系高知名度及显著性的商标及商号,并形成固定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类第52615886号“BANDAI NAMCO”商标、第20类第52628251号“BANDAI NAMCO BN及图”商标、第20类第52591795号“BANDAI NAMCO B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考虑到申请人商标及商号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万代南梦宫”与“BANDAI NAMCO”的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引发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中文商号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侵犯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半年内集中申请32件商标,涉及多个类别,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具有抄袭抢注的一贯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及光盘扫描件):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排名资料;

  3、申请人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授权书及审计报告、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商标列表;

  4、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部分游戏的介绍资料、手办销售截图、合作游戏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业务合同及相关费用发票、申请人官方账号截图;

  5、参加展会及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资料;

  6、百度百科关于上海高达立像、万代南梦宫上海文化中心、手办的资料、广告宣传资料;

  7、国图检索报告、媒体报道资料及相关内容公证书;

  8、所获荣誉证书;

  9、相关案件司法文书、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信息;

  10、被申请人抄袭模仿他人品牌的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书桌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微博等账号截图、参加展会资料等证据可知,其“万代南梦宫”及“BANDAI NAMCO”商标经使用宣传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万代南梦宫”与引证商标一“BANDAI NAMCO”、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英文“BANDAI NAMCO”对应的中文“万代南梦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桌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中文商号亦为“万代南梦宫”,争议商标与之完全相同,其与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在案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书桌等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在书桌等商品所属行业领域中对中文商号进行使用,并使之具有了较高知名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有关实体性规定进行审理。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

本文《关于第60595435号“万代南梦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万代南梦宫 605954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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