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能联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15177号“维度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构思设计的商业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来源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92106号“维度”商标、第21569663号“18维度”商标、第30754374号“A维度及图”商标、第46385624号“维度书社 WEDOBOOK”商标、第50112647号“维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汉字构成、显著识别文字和呼叫方式、整体含义、字体字形、构成要素、结构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前期的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报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海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