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云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诚标网(河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49206号“云萧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会计;寻找赞助”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作出的上述服务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7204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已刊登了撤销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2240号、第5034126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