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孟爱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强强
申请人因第37223024号“鑫帝梵家居 XINDIF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1465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孟爱提供的销售单、产品照片、店内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7月13日至2023年07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户外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第37223024号第35类“鑫帝梵家居 XINDIFAN及图”注册商标。故,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作品登记证书;
2、销售单、销货清单;
3、产品图片;
4、标签图片、产品展示照片、邀请函。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04月0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第20类“床、沙发”等商品上注册有第37209292号“鑫帝梵家居 XINDIFAN及图”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本身并不能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证明。证据2中,销售单、销货清单系自制证据,亦未体现核定服务。证据3、4中,产品图片、标签图片、产品展示照片、邀请函或系自制证据,或形成时间非在指定期间内,或显示为“鑫帝梵”品牌“床、沙发”等商品,未体现核定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