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33845号“荆楚臻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3125号“荆楚农资”商标、第16532101号“荆楚粮油”商标、第74131149号“荆楚优职网”商标、第33518838号“荆楚 佑先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荆楚甄选”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